房产纠纷律师——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子女名下老人起诉要回出资法院支持吗

2022/10/20 20:49:02 查看147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鹏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文偿还借款本金359461元并给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吴某萱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在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10月18日,赵某鹏与吴某萱共同出资借用赵某文的名字购买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金额为566768元。赵某鹏还出资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后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被告拒不承认借名购房事宜,主张房屋系其所有。

故我认为赵某文应按照借贷关系向我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购房款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购房款以及装修款项、购置家具家电的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原告主张共同债权的50%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辩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鹏亦未提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涉诉的购房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款项系赵某鹏、吴某萱共同赠与给赵某文的。赵某鹏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三人吴某萱述称,不同意赵某鹏的诉讼请求,同意赵某文的答辩意见,一号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赠与赵某文,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吴某萱于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二人均系再婚。赵某系赵某鹏前次婚姻所生之子。赵某文系吴某萱前次婚姻所生之女。赵某鹏与吴某萱结婚后,赵某文与赵某鹏、吴某萱共同生活。

2013年10月18日,赵某鹏、吴某萱通过吴某萱的银行账户消费566768元购买了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赵某文名下。

一号房屋购买后,吴某萱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为该房屋购置家电,共计59708元。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关于赠与

赵某文主张,赵某鹏、吴某萱出资的购买款、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的款项均系赵某鹏、吴某萱赠与给自己的。吴某萱对此不持异议,赵某鹏对此不予认可。赵某文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1994年1月4日的起诉状及于2013年12月4日与M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一号房屋系由赵某鹏、吴某萱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鹏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购房款项系从赵某鹏和吴某萱的账户划转,可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赠与法律关系。

二、关于房屋装修款及家具家电等款项

1、关于数字电视费312元和洗衣机费用4090元。数字电视费发票及洗衣机发票中载明的购买方名称系赵某文,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记不清上述款项实际由何人支付。

2、关于装修材料款68000元。赵某鹏主张装修系其让儿子赵某找人装修的,装修款系赵某鹏、吴某萱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赵某文、吴某萱认可装修系赵某找到人,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赵某鹏提供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装修金额,装修实际花费了3万元多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另,赵某系赵某鹏之子。

赵某鹏为此向本院申请证人赵某和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称:68000元装修款是其父赵某鹏给付。证人高某称:“一号房屋是2015年4月份开始装修的,我当时负责铺地砖、吊顶等工作,我们说的是68000元的装修款。”赵某文、李玲玲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认为赵某与赵某鹏系父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高某所述不实。

三、关于一号房屋居住情况

赵某鹏主张一号房屋系其与吴某萱共同居住,赵某文从未居住过,但吴某萱、赵某文均有该房屋钥匙。赵某文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于2019年6月3日更换了该房屋钥匙,现在赵某鹏、吴某萱均无法使用房屋。

庭审中,赵某鹏认可与赵某文之间没有借贷协商的过程,经释明,其坚持认为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鹏、吴某萱与赵某文之间是否针对本案诉争款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某鹏主张其就本案诉争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家具家电款与赵某文形成了借款关系,但其亦自认双方关于上述款项的借贷事宜并未进行协商,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款系从第三人账户直接支付,装修系赵某鹏主持进行,部分家具家电也系第三人直接购买,该部分事实与一般借贷常理不符。

且赵某鹏亦认可赵某文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其在起诉材料中亦陈述其与赵某文系借名买房的关系,故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关系,综合原告的证据材料以及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款项形成了借贷合意,经释明,其坚持以借贷关系要求赵某文返还借款和利息,故法院对于赵某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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