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平台借钱给他人,抵押是否有效

2018/11/13 11:40:04 查看1027次 来源:王凡律师

  案情简介:贷款平台借钱给他人,抵押是否有效

  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天天网贷网站发布借款200000元的信息,承诺以南宁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梁某获悉借款信息后,于2016年10月31日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借款人,借款本金为2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协议管辖的法院等内容。当天,梁某与两被告到南宁市房产局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梁某委托天天网贷网站将200000元交付给李某。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梁某催款仍未还款,梁某遂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于梁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梁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管辖法官等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李某应依照约定向梁某偿还借款,但李某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梁某偿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其对于梁某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证据均予以认可,因此,梁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0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中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梁某就抵押物能否优先受偿?

  首先,李某与梁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所约定的事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

  其次,《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李某作为本案《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人向梁祥贵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并就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抵押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为南宁市房,该房产为李某、李某所共有,两被告与梁某于2016年11月11日就《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对位于南宁市的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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