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蛋吧,包打赢!

2018/11/14 11:17:49 查看1266次 来源:葛岚律师

  英国著名律师巴伦&布拉姆韦尔所说:“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他会理智地对他的律师说:‘我是要您替我辩护,而不是要您给我作出判决。我知道,怎么判决,那是审判官们的事’。”

  每当,当事人要求问我胜诉率的时候,我都会说一句话:胜诉率1%和99%其实都一样的,几率多大不能保证结果,作为一名律师,我都会全力以赴争取胜诉。

  当然,极个别律师可以轻易地让自己的当事人得到满意回答:打包票、拍胸口:“没问题!你能赢!”就像赢官司可以预言一样,我不想评价去保证胜算率百分百的律师如何得到案子,这样做虽然迎合了当事人急于了解诉讼形势,预测诉讼结果的心理,当事人听起来会感到很舒服,但这样做既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律师行业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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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做胜诉承诺是因为我们尊重证据。

  我们知道判决结果,因为很多因素而有所不同。当事人过分自信胜诉率和判决结果会导致在举证中不够详尽或者效力欠缺,也未能提前预估对方提交证据的重要性。很多当事人能去委托律师打官司多是因为认为自己的有理的一方,坚信自己的理据是不会输官司。可是法庭看的还是证据,为什么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如此有理却输了官司?其实多半因为证据效力不够,举证不能才导致败诉的后果。且很多当事人都是一家之词,不到法庭上,不看到对方的抗辩,我们不会清楚案情的全貌和事实,那么对于判决结果又多了一份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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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做胜诉承诺是因为我们尊重当事人和法律。

  中国诉讼制度是以职权主义为主,这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不是双方当事人就能控制的。尤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一表现尤为突出。

  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所以在法律实践中会出现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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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做胜诉承诺才能放松状态,全身心投入案件辩护。

  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如果没有胜诉承诺的压力,律师能够有更多时间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或相应的人脉,即便最终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能做到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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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做胜诉承诺是基于律师职业道德。

  首先司法部和律协明确禁止做出胜诉的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胜诉承诺是当事人的自我催眠也是给律师的一种枷锁。既然胜诉不单单只是靠一方证据还会有很多因素制约,除了以上几点还包括一些案外因素,如人际关系等,这样前期盲目的自信导致证据可能有所欠缺,以至于对于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期望值过高而造成心理落差,这样的落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于法律的不认可,甚至迁怒于代理人。且如果律师一心只想胜诉,而急功近利的心态去面对庭审,往往事与愿违。

  所以在前期面对当事人时,更多优秀的律师是不承诺胜诉率的,而且应该把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避免过高的期望让当事人不能客观的面对判决结果而迁怒于法律,带来不必要的误会。我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不应该盲目的保证胜诉率;作为当事人也不应该盲目崇拜胜诉率。

  总之,律师应做到诚实正直、尽职尽责、讲求信誉、不盲目承诺,及时告知风险,即便有可能失去这个案源却不会失去律师的信誉。律师与当事人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着十分默契的关系。我们所看着的方向都是一样的,没有一个律师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败诉,那么承诺或者不承诺也没有任何区别。作为当事人应该能够明白胜诉率不过是一句话,律师肯为你的案子投入的心血才是比一句承诺更为重要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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