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好庭前会议,法官有份「操作手册」

2022/10/26 21:05:24 查看197次 来源:张金玉律师

庭前会议,是在正式庭审之前,由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要就案件审理的相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预备性程序。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首次将庭前会议制度写入法律,随后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不断赋予庭前会议更全面的制度功能,被视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庭前会议制度日趋完善,其功能也不断扩展,主要涵盖:


1

解决回避、管辖、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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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庭前进行证据展示,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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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诉审查,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分流;

4

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与和解。


庭前会议制度提前揭示了案件在程序、实体方面的争议事项,便于司法机关提前解决可能造成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确保庭审集中、持续审理;辩护人可就程序性事项提前作出申请,从而减少正式庭审因程序性争议所产生的对抗,并针对证据展示中的问题更充分、有效地发表辩护观点,对案件审理有着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在庭审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因而不宜过度扩张甚至取代庭审中的实质审查。



PART 1

第一步  庭前会议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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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件情况考量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当前司法实践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犯罪以及证据材料庞杂且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为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庭前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除外。


2

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

一般安排在开庭前,特殊情形下可以在休庭后,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多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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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或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形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上述人员结合案件情况,认为存在符合启动庭前会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采取书面形式说明需要通过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及相应证据材料,书面申请应当诉求清晰。人民法院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确认没有必要的应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人民检察院建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建议召开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依职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并通知控辩双方。



PART 2

第二步  庭前会议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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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准备事项


确定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

会议主持:一般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承办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必要时还可以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参加。


通常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及庭前会议的议事内容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被告人参加。对于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形的,应当准许。对于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参加的被告人。


庭前会议涉及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侦查人员、调查人员等其他人员参会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参会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确定会议事项

为了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提高庭前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控辩双方将拟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交对方阅看,以便双方做好必要的准备,避免发生证据突袭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等通知各名参会人员。鉴于现阶段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均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制作庭前会议提纲及相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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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准备事项

由于庭前会议的重要功能是进行证据展示,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正式庭审时将简化举证、质证。


因此,辩护人既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为被告人争取获得公正审理的程序性权利,突出辩护重点,也可能因为庭前会议准备不足给被告人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因此,辩护人应当在庭前会议前根据起诉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等,对全案证据充分梳理、归纳,明确案件疑点、辩点,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提示,就议事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提前向被告人介绍庭前会议的流程、事项等,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则应当在庭前会议前,就会议处理的事项听取其本人意见。庭前会议结束后,及时向被告人反馈庭前会议的情况,并在正式庭审中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进行确认。



对于申请回避、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的,辩护人应当列明事项、线索证据等;申请证人出庭的,不仅需要列出证人名单,还应阐明证人出庭对查明争议事实的关键作用。对侦查人员、调查人员等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的,辩护人应提前准备发问提纲。



辩护人有新证据需要出示的,应当于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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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准备事项

检察机关应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在庭前会议前将拟在庭审时出示的所有证据交辩护人阅看。如果辩方提交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并针对辩方提出的争议内容作好应答准备。



PART 3

庭前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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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程序,一般不公开进行,控辩双方可以开诚布公地展开充分交流。因庭前会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将庭前会议的全部内容记录在案,并由全体参会人阅看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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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审理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延期审理、申请解除被告人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分别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可以依法当场作出驳回或准许的决定。对于控辩双方已在庭前会议上达成一致的事项,开庭审理时由法庭作出简要说明,除非确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对已达成共识的事项再提出异议,法庭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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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表示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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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上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控方对于证据展示负有主要义务,辩方就异议证据进行答辩,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会议主持人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梳理存有争议的证据。


证据展示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将在庭审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即控方随案移送及辩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庭前会议前控辩双方未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其中一方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展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另一方留足必要的审查时间。因证据繁杂无法当场发表意见的,则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在法庭审理时再行发表意见。


证据展示的方式:一般先由检察机关就证据名称、来源和拟证明事项作出说明,再征询辩方对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若辩方对证据提出异议,则应当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则记录在案。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不能达成共识的证据,可以在正式庭审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要注意庭前会议证据展示与开庭审理的证据举证、质证的区别。


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展示旨在让法官提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非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不能由此替代或弱化庭审功能。正式庭审时,控辩双方应就庭前会议上已经达成共识的证据简明发表意见,避免重复拖踏,影响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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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一般不涉及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等影响较大的敏感案件,存在部分量刑事实不宜在庭审中过度展开的情形,则可在控辩双方达成共识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前提下,在庭前会议上就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最终在判决书中予以客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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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简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双方均应高度归纳意见要点,无需过度展开,避免与庭审辩论相混淆。人民法院根据控辩双方发表的主要观点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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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人民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撤回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不采纳建议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检察机关再撤回起诉(虽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少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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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上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便于被害方的损害尽早获得赔偿、补偿,避免因案件刑事部分未生效造成附带民事部分久拖不决。辩方亦应当重视庭前会议中的调解机会,若最终能够达成和解,将有利于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



PART 4

庭前会议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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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结束后,辩护人可以结合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观点阐述情况,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充分、准确的判断,并与被告人及家属充分沟通,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考虑是否为其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赃、退赔等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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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会议后制作庭前会议报告,报告应包括:




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即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等基本事项);



庭前会议的议事内容;



控辩双方关于程序性事项、新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所提意见;



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提申请的评议决定等内容。


3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应当庭告知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并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庭前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例:庭前会议流程


:宣布会议纪律。

审:宣布案由、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名单。

审:宣布本次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另就庭前会议程序性告知情况进行说明: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合议庭就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对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进行了告知。

审:询问案件管辖和申请回避等事项。

被告人、辩护人:答辩。

公诉人:就辩方异议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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