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怀孕,被发现后居然被辞退...?

2018/11/15 10:39:11 查看1196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女性长期以来在就业方面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跟怀孕沾上边的女性,很多公司在入职时让入职者填写一份关于是否结婚、是否怀孕的入职表。如果员工在入职时隐瞒已经怀孕的事实,公司能否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工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归为员工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诈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失效。

  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单位如果单单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显然是违法的。

  那么,是不是处于孕期的员工,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旦解除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孕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在实践中,隐瞒怀孕入职的事情是较为常见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欺诈、现实公平的合同,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虽然怀孕是职员的个人隐私,但也关系着用人单位的利益,故而虽不至于劳动合同失效,却也会面临着辞退的风险。

  若是入职后因怀孕入职而被辞退,这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若是员工违反其他规定,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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