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时接打电话 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

2018/11/15 17:01:48 查看1318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178546.91元、原告钱某的各项损失242345.48元、原告孙甲的各项损失11571.1元、原告孙乙的医疗费766元、原告孙丙的损失2412元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赵某56485.32元,在商业险中赔偿77262.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11686.1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钱某63514.68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钱某121738.93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钱某4918.04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孙甲7508.4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甲844.7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孙乙482.5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乙76.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孙丙1526.56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丙23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15时许,原告孙甲驾驶赣AXXXXX号小车载赵某、钱某、孙乙、孙丙沿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江西省进贤县白圩乡麻山古寺门口40公里附近超越一辆农用车驶回原车道时,遇被告李某驾驶赣ABXXXX号小车沿212省道由西向东相对方向驶来,因李某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致使该车方向偏离驶入左车道,原告孙甲见状即采取制动措施避让,因两车相距较近避让不及,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五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甲负次要责任,原告赵某、钱某、孙乙、孙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116861.59元,出院后其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髋关节损伤九级伤残,肋骨损伤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900元;原告钱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9180.44元,出院后医嘱建议加强营养,定期复查、随诊,并建议全体3个月,其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0元,鉴定费2500元;原告孙甲受伤后花费医疗费8447元;原告孙乙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66元;原告孙丙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12元。赣ABXXXX号小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6267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对五原告的各项赔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原告钱某出院后医嘱全体三个月,故其误工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加三个月计算,被告李某承担的非医保用药法院酌定1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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