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的坑,您跳过去了吗?

2018/11/16 09:23:09 查看1106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说到征地拆迁,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大约就是补偿。但是拆迁补偿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来确定的。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们说“我的房子,怎么评估出来就这么一点钱”,很多被拆迁人明知道评估出来的补偿不合理,但往往说不出所以然,更找不到合理的应对措施。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评估中的常见违法点。

  评估机构的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就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作出了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取,必须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面临征收方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确立了被拆迁人在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主动权。征收方直接指派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评估报告的内容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收到的分户评估报告常常只有一个数字。这时我们不禁要问,评估报告是怎么做出来的?只有一个数字,谁会认可。

  因此,评估报告不仅要做出估价结果还要提供确定结果的理由。比如估价的依据、估价原则、估价方法等等。同时,房屋的构造、位置、周边环境和内部装修的情况也要附在评估中。

  除此之外,评估报告中需要负责此次房屋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打印或者签章代替签字。

  评估时间点和有效期

  在生活中,有很多被征收人还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发布的书面材料,就来了一拨人说要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很长时间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此可见,上述行为是违法的,且很有可能是会伤害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又是指什么?

  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评估的目的是真实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以达到合理公平的补偿,而如果评估报告做出时间较长,市场变化较大,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评估。

  评估不合理,这些救济途径可以帮您提高补偿!

  评估报告价格不合理,拒绝签字或撕掉就可以了吗?显然,这种方式并不能使评估报告失效。那我们可以怎么做呢?

  其实法律明确告知了我们维权的途径:

  第一,申请复核评估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的规定: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是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具有比评估机构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通常能够独立、客观的进行鉴定,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因此在遇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时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维权。

  第三,诉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复议或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在征地拆迁案件的庭审中,法院也会依职权对涉案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评估报告中违法点”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评估不合理的事情,不能消极怠权,可以采取申请复核评估结果、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以及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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