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卡方律师优秀案例之李某涉嫌抢劫罪案

2018/11/16 16:03:52 查看1311次 来源:周卡方律师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涉嫌抢劫罪

  【指派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

  【承 办 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周卡方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广州某麻辣香锅店服务员,经其堂哥介绍认识张某。案发前,张某一直寄住于李某的单位宿舍。张某,因一直没工作没钱,无所事事,遂起邪念,起意抢劫。2015年4月22日,张某怂恿李某抢劫,李某不愿,并劝张某不要做坏事。当日晚上,张某进行抢劫未遂。2015年4月23日,李某和张某路经越秀某路,张某见一女孩形单影只,遂起意抢劫被害人。

  于是,张某尾随被害人,等待时机,并实施了抢劫。李某在案发现场不远处等候张某,待张某抢劫后,一起逃离了案发现场。后由于张某抢劫时,被被害人咬伤手指,李某陪同其去了医院治疗。2015年4月24日早上9点50分左右,李某在其上班时间,被抓获。2015年4月25日,李某被送往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羁押。

  因李某是未成年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2015年5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特指派了周卡方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承办过程】:

  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在详细了解李某的具体情况及请求后,及时受理了他的申请,当即指派周卡方律师承办该案。2015年5月4日,接到指派后,周律师立即了解案件情况,翌日就前往越秀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与李某交谈,并对其进行思想辅导,在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周律师针对李某涉嫌抢劫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李某在张某起意抢劫时,并不希望张某去抢劫;在案发现场李某和张某所呆时间并不长,且在张某抢劫时,李某并未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仅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张某。

  故李某的行为应属从犯。加之,李某为初犯、偶犯,涉案金额不大,危害社会后果较轻,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另,李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

  2015年5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主文表述为: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案件退回公安局,2015年5月28日,李某申请并获得批准取保候审。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积极了解案情,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大大提高了承办案件的效率。

  首先,承办律师明确了解到该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进行思想及心理教育,让其迷途知返。该犯罪嫌疑人心生悔改之意,当场表示不会再犯,其悔罪态度良好。

  其次,灵活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反复推敲,合理提出有关证据材料在关联性上不足等问题,并得到检察院采纳。最后,律师积极与办案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使得案件得以迅速解决,很好地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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