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功取保候审

2018/11/17 23:11:32 查看2867416次 来源:田桩律师

  J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J某涉嫌的罪名及该罪名的量刑幅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使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

  触犯此罪名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要被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要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案件最新进展,J某亲属委托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J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于2018年8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保定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接受J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田桩律师担任J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于2018年8月8日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未果后,于2018年8月30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J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依法不应予以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5日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于当日收到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于当日为J某办理了取保候审,J某于当晚21时走出了保定市看守所。

  三、辩护人在案件侦查中向侦查监督机关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成效。

  犯罪嫌疑人J某并不具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故意,依法应不予批准逮捕。

  其一,J某作为S公司的财务人员,他的行为是把S公司应交给Z公司的款,直接交给实际施工人W某,并没有任何人向J某交待是让其协助W某开具进项发票。即,在J某的主观方面,只是去“交款”,而不是去“开票”,其不具有“开票”的主观故意。

  其二,J某按照W某要求的数额将款打入指定帐户,之后“那名女的”叫人送来了“票”,这期间并没有任何人就“开发票”之事与J某进行沟通,J某并不知道自己打款之后W某虚开发票的情况,也根本不会想到W某会找与Z公司没有真实购销关系的第三方虚开发票,更不知道“那名女的”叫人送来的票是虚开的发票。

  其三,J某把“那名女的”给的“票”带回Z公司,只是为了给Z公司提供方便而捎回中盛公司,对他人虚开的发票并不知情,这个将该“票”带回中盛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协助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以上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依法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决定后立即于当日晚间为J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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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河北保定刑辩律师田桩原创,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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