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风险几何?

2018/11/20 15:42:03 查看1174次 来源:白艳丽律师

  隐名股东,风险几何?

  什么是隐名股东?说白了就是一个人想投资一个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不方便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于是找一个人代为持股。代持股人就是显明股东、实际投资人就是隐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调整。

  第二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来说,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社团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征,公司的正常运作是各股东共同努力的结果。一般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并被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并接受,则隐名股东可以主张其股东地位;但是如果当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显名,一般很难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这一点上《公司法》选择保护其他股东权益,因为一旦允许隐名股东随意显名,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

  第三隐名股东跟公司的关系基本不受《公司法》调整。由于《公司法》并未给隐名股东实际权利,在实践中,公司跟隐名股东之间基本不受公司法调整,公司法业并未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换句话说在《公司法》里,隐名股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说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风险也就暴露了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会有差异。实践中代持股协议简单约定甚至口头约定的非常常见,投资时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往往是关系特殊,相互信任的;随着公司经营的变化,搞得反目成仇的案例比比皆是。

  第二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股东名称或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最终是投资人以为自己是股东,关键时发现自己无法行驶股东权力。

  第三是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隐名股东承担了显明股东的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四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此类情况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

  第五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

  三、隐名股东风险控制

  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风险总是有的,但如果我们必须需要他人帮助代持股份,该从哪几个方面防控风险呢?

  首先在代持协议阶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需要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详细的代持股细则比如制定高额的违约金责任条款,从而使得显名股东不敢轻易做出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是在代持手续办理后,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并登记,锁定股份物权,使其不能转移股份。

  第三是在经营阶段,隐名股要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控制公司,防止显明股东反客为主。

  第四是隐名股东要对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提前做出规定并予以明确。在公司中隐名股东权利通过显名股东的名义来行使。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权利的行使方式,例如股东表决权、公司分红权、增资认股权等,可以约定上述权利的行使需要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为前提。

  第五是隐名股东须提前对显名股东的在公司的财产权做出安排。隐名股东需要提前约定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情况下,其(显名)股权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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