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 商业险免赔吗

2018/11/20 17:46:10 查看2262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2016年7月6日21时30分,程某某驾驶客车行至播州区龙坑镇国税局门前十字路口,未减速避让行人,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徐某撞倒在地,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自首后,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提示义务 商业险不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单中予以说明,但未对免责条款的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不具备免责条件,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商业险未必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司机肇事逃逸,如果保险公司未对逃逸不赔作出合理的提示,则不免除赔偿义务。

  2016年7月6日21时30分,程某某驾驶客车行至播州区龙坑镇国税局门前十字路口,未减速避让行人,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徐某撞倒在地,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自首后,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提示义务 商业险不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单中予以说明,但未对免责条款的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不具备免责条件,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商业险未必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司机肇事逃逸,如果保险公司未对逃逸不赔作出合理的提示,则不免除赔偿义务。

  2016年7月6日21时30分,程某某驾驶客车行至播州区龙坑镇国税局门前十字路口,未减速避让行人,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徐某撞倒在地,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自首后,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提示义务 商业险不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单中予以说明,但未对免责条款的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不具备免责条件,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商业险未必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司机肇事逃逸,如果保险公司未对逃逸不赔作出合理的提示,则不免除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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