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自行抚养是否能再起诉要求支付?

2018/11/21 11:15:12 查看1022次 来源:肖云崇律师

  【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2185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被告耿某女儿。2012年10月26日,原告父亲陈某某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医疗、教育、生活支出各项费用增加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开始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至起诉期间已经发生的抚养费的50%

  【案件焦点】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无需支付,离婚后是否能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本案中,陈某某与耿某离婚时,双方已就陈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即陈某由陈某某自行抚养,无须耿某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随着陈某年龄的增长和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支出必将随之增加,在其出现重大支出事项,而陈某某无力负担,足以影响其正常生活或耿某收人明显增加等情况时,其向耿某主张抚养费并无不可。但鉴于经审理查明现陈某生活、学习稳定,虽抚养费用确有增加,但陈某某亦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到其与陈某某的正常生活,故对于陈某现要求耿某支付相应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即孩子抚养费问题在原则上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本案中,原告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支出虽有增加,但并没有达到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或是抚养一方无力承担的情形,故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可父母双方的协议,做出驳回的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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