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主从犯

2022/12/05 09:45:41 查看187次 来源:谢修修律师

1.区分主从犯的一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对各行为人区分主从犯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量刑问题,使各行为人受到的刑罚轻重与其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应当遵循“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对于各行为人特别是实行犯的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均以主犯论处。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可以根据行为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尽可能区分主犯与从犯。在认定顺序上,一般宜先确定主犯,再确定从犯。2.区分主从犯的例外原则实践中,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主犯。例如,绑架杀人案件中的组织犯,其提供资金招募实行犯,为实行犯提供车辆、电话等作案工具,并通过电话遥控指挥他人实施绑架的,即使其未亲自实施绑架或者杀人行为,其亦应认定为主犯,对全案负刑事责任。又如,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头目,即使其从未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也应认定为主犯,对全案负刑事责任。3.其他同案犯都是实行犯情形下主、从犯的认定我们认为,在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案件中,对主、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即考察行为人是否是造意犯。如果是,具体又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行为人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从犯。(2)行为人提出犯意,但并未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具体犯罪是由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独立实施完成的,应当根据其提出的犯意对实施犯罪者的影响大小来处理。如果实施者之前并无犯罪意图,经行为人提出犯意后才萌生犯意的,则行为人的犯意发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般不应认定为从犯。(3)如果实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行为人提出的犯意对实施者实施犯罪的决意影响不大,且之后行为人未参加具体犯罪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但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犯除外。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程度。关联越紧密的,认定从犯的可能性就越小。例如,故意杀人犯罪中,杀人行为是该罪构成要件中最主要的客观要素,如果甲的分工是实施杀人行为,乙是为甲递送犯罪工具或者望风,则因甲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罪名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关联十分紧密,认定甲为从犯的可能性就小;而乙的行为与罪名构成的客观方面关联程度相对疏远,则认定乙为从犯的可能性较大。对各实行犯地位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挥还是听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挥,则认定其为从犯的概率较大;相反,如果其是指挥他人作案,原则上不应认定为从犯;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则一般按其在犯罪中的分工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主、从犯。对各实行犯作用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分工一般与犯罪后果有关联。比如,行为人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行为的,其行为与犯罪后果的关联程度一般要小于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认定主、从犯的重要因素。如故意杀人犯罪中,甲乙二人均实施直接杀人行为,但甲砍杀数刀,且其中几刀系致命伤;乙只刺一刀,且系非致命伤。按照一般的认定原则,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主犯;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程度小于甲,应当认定为从犯。再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活跃程度。行为人在案件中的积极活跃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有的行为人虽然不是造意犯,但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十分积极,也不宜认定为从犯。如甲乙共同持刀砍杀被害人,因被害人反抗躲闪等因素,乙反复砍杀被害人多刀(都是非致命伤),甲砍杀被害人一刀却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此类情况下,虽然被害人死亡后果是由甲直接造成,但乙在案件中的积极活跃程度远远高于甲,因此不宜认定乙为从犯。最后,考察各实行犯参与犯罪过程的时间长短。行为人参与案件过程的长短也可作为认定主、从犯的因素。在同一案件中,甲参与了共谋、踩点、准备作案工具、实施具体犯罪、销毁赃物等全过程,乙只参与了该案的某一阶段,在甲乙分工.地位、作用相当的情况下,如果该案确实需要区分主从犯,则参与案件过程较短的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