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8/11/22 18:40:47 查看7046次 来源:蒋俊镇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并等候交警处理,在警察到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自身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多方筹借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4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请法庭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被告人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五、对于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意见。

  1、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异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犯交通肇事罪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在6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来调低基准刑:

  (1)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40%;

  (2)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30%;

  (3)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

  (4)高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

  通过上述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及结合其他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6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内予以量刑。

  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本案系过失犯罪,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众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蒋俊镇律师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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