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大竹律师

2022/12/23 17:50:45 查看60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明确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共分3款。

   1款明确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主要考虑是:在实践中,对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由牵头省份制定处置方案,并征求其他涉案省份意见,组织协调各涉案省份按照统一的方案开展涉案资产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对、涉案财物拍卖变现、集资款清退等工作。考虑到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范围广、人数多,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办案压力,本款明确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2款明确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主要考虑是: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涉案省份应当按照统一的方案和原则处置涉案财物,不得因地方利益擅自处置辖区内涉案财物或者提前向辖区内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款,本款对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统一处置原则予以强调。

   3款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是: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违反有关处置程序、超越职责范围,非法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比如,《意见》第5条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的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有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还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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