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于婚前购房时的财产如何分割的实际中7种情况

2018/11/23 15:52:52 查看1067次 来源:李贻军律师

  大家好,我来自广东省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后,关于婚前购房时的财产如何分割的实际中7种情况: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3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房款出资方(单方)的,是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例如:张三婚前购买住房登记张三名下,房产属于张三。

  ⑵、登记产权人是双方的,双方均为登记产权人,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的,那么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彩礼纠纷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的,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的财产。例如:欢乐颂中,王柏川出资购买房产,与樊胜美共同登记房产证,那么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柏川和樊胜美没有领结婚证,法院实践中就会按照彩礼的纠纷原则区别开来。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双方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张无忌出20万,周芷若出20万,购得XX小区xx栋x单元x室.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⑵、登记产权人是出资中的一方,婚前登记的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的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双方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⑵、登记产权人是出资一方的,按照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认智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获得补偿;如果是婚后取得的产权,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要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4、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3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的,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但是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⑵、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双方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⑶、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配偶的,属于出资方配偶的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5、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3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的,房屋归首付款的一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

  ⑵、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双方的,属于共同财产。支付的一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种赠与,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的照顾支付的一方。

  ⑶、登记产权人是支付方配偶的,属于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应优先使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6、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的子女,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⑵、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子女配偶或者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合理的。

  7、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1种司法实践处理:

  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双方或者是单方,都不会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因为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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