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本案就是将宠物受伤作为一种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损失价值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其损失不应当超过物本身的价值。如一只宠物狗市场价值2000元,如果要求侵权人支付超出狗本身价值的治疗费,则有失公平。故关于宠物之损,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以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有着明显区别,倾注了主人的时间心血,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依托,不能简单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饲养的宠物受伤,积极为其治疗是多数人的选择,因此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对于宠物之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物,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结合双方的责任,在每一则具体的现实的案件中酌情评判。
依法文明养犬不是自家的小事,而是关乎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大事。公民拥有养犬的自由,但公民在享有养犬看家护院或精神愉悦的同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如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必须佩戴安全绳等,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动物,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既为他人建立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