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01/09 10:55:55 查看913次 来源:刘涵律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所有出资或股份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往往会想要让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也承担责任,那么,能否主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一  

1.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应当依法应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担任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该一人有限公司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如该配偶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则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将会得到支持。

总结二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断逻辑路径如下:

一、 基于《公司法》六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责任。

二、 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并且该证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据此,对于夫妻二人中一人开设的一人有限公司来说,其风险防控如下:

1.对于股东配偶而


(1)应当避免在配偶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否则,很有可能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夫妻二人将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避免在相关业务上进行签单,否则可能将会被视为参与经营。

(3)避免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且在此情形下公司未进行记账。


3.对于公司而言:

(1)应当坚持建立并完善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

(2)公司应当坚持年度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每一会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交由相关机构审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诉讼期间自行委托形成的审计报告,法院很有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而对该审计报告不予采纳

(3)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法人,建议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员工名册以证明经营独立。

总之,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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