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效力认定

2023/01/30 08:52:32 查看171次 来源:姚丹律师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通谋离婚的当事人一般为获得计划生育指标、购房资格、拆迁款或为逃避债务等登记离婚,但实际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人往往继续维持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关系,其特点在于双方对于离婚的目的是明知的,并且共同策划促成,不存在欺诈和胁迫。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评价假离婚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采取“隔离技术”,消弭法律评价矛盾,对动机意思与效果意思、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区分。
首先,应当区分动机意思与效果意思。离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意思表示的生成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在假离婚案件中,婚姻当事人动机层面的通谋虚伪并不影响双方就“终止婚姻关系”形成合意并办理离婚登记,其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没有任何瑕疵,故而就身份关系而言,假离婚具有真效力。离婚(包括假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同时,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离婚→实现法外利益→复婚”,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够实现规避某种政策之目的,故而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自愿”离婚的要求,双方的离婚行为应认定有效。
其次,应当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婚姻具有身份与财产两重关系,这也意味着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复合型协议,其中财产分割协议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身份关系的解除就是其生效条件。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效力认定上,财产协议完全附属于身份协议,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直接生效。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应进行独立考察,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尚不能发展到生效环节。
综上,在假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假离婚具有真效力;但就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需要考察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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