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诈骗犯罪

2018/11/26 22:41:17 查看1347次 来源:李贻军律师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外观合法

  “套路贷”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件,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显示正常的借贷关系,借贷活动看似合法。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单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采用威胁、逼迫、诱骗、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断使得被害人债务放大,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

  手法多样

  “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 “套路贷”犯罪案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产、汽车等为目标,处心积虑设计各种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过于轻信犯罪分子,落入犯罪分子处心积虑设计的“法律陷阱”之中。

  网络化趋势

  “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势,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以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下手对象。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以“小额贷款公司”“P2P”等名义,招徕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许多初入社会或者在校学生纷纷中招,在应聘时或者消费时被“下圈套”,因无法偿还贷款,被逼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

  上海法院首次对“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上海二中院今日判决的两个案例系上海法院首次对“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套路贷款,目前可以百度,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箱平台,进行举报。

  以上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此文仅传播法律正义,还社会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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