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11/27 14:48:36 查看1359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6日04时40分,唐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二环路刃具立交方向沿府青路二段往一环路方向行驶至府青路二段解放路小学门前路段时,遇同方向停在路边的罗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16YY5的小型客车起步,唐某某操作失误致电动自行车侧翻,造成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唐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罗某负同等责任。川A16YY5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都是罗某,事故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事发后,当事人唐某某被送入成医附二院·核工业四一六医院治疗,住院时间2017年12月16日05时57分—2018年01月02日11时00分,共住院治疗17天。出院医嘱:1.左下肢暂不负重,适当左膝关节屈伸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开始负重;2.出院后1月、2月、3月、6月、1年骨科门诊随访;3.1年后,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

  2018年04月04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做出如下鉴定意见:因外伤致左膝关节损伤,其致残等级为十级。

  二、办案要点(争议焦点)

  1.当事人唐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能以城镇标准计算

  首先,当事人是农村户口,要以城镇标准赔偿,就需要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关于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这比较好操作,就让当事人到居住地物业和居民委员会开具居住证明;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日常工作是送美团外卖的,在实践中,这很难让美团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所以我们采取的是通过给注册的美团APP工作记录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当事人的工作内容、时间和年均收入。最终,平安保险公司以城镇标准理赔了伤残赔偿金。

  2.当事人唐某某因伤口感染而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二次住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具体要看二次住院与之前的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联系,你不能说交通事故伤到了我的手,我出院以后不小心摔断了我的腿,这也要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必须是没有前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不可能有这次受伤的产生。实践操作中,一般是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医院材料予以判断。

  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当事人有两个女儿和69岁的父亲,都是农村户口。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其被扶养人在城镇生活的证明,比如小女儿的居住证明和大女儿的在校证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可以知道,被扶养生活费是根据抚养人的计算标准予以确定,所以应该按照城镇标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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