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民事强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018/11/27 14:50:05 查看1176次 来源:熊亚男律师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及其完善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世界各国来看,世界各国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刑诉法增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严重匮乏,使得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制度上人需要改善。本文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从改善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增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性参与权、增加刑事被害人受援权等方面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构想。

  [关键词] 被害人 权利保障 问题 完善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立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体系也不完整,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权益等方面还存在者很大的缺口,而中国刑事司法的趋势科学化与文明化,目前正在探索以及进一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遇到的很大的难题,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我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最急迫的问题有三个方面。

  1.被害人难以充分有效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的一项权利,能够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及时得以补救,但目前来说我国公民法律素质都不高、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以及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对被害人行使权利人为地设置限制,使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很难,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要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仅仅将它做为被害人的一种告知的权利,这或许会使被害人失去一次机会即要求损害赔偿的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进而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二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未规定精神赔偿排除,它的范围是明显不合理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精神上遭受损害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或许其精神损害有可能超过了物质损失,但是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将不予赔偿,其是否合理已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财务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犯罪分子的非法占有以及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未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兑现和到位

  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损失,即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但是也往往存在着很多不到位的情况,很多案件的被告基本上不会理会被害人更不会去赔偿,即使是有钱也不会去做赔偿, 这就使得被害人的损失的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个问题是严重的,不容忽视的。

  3.弱势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援助

  弱势被害人,大多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目前来说,我国弱势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若是被害人的范围,但是赔偿问题却得不到解决,使得被害人生活困难,收入入不敷出。法律仅仅为弱势被告进行了保护及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对被害人却没有进行规定,这就是法律的缺陷。

  (二)目前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害人的自诉权和起诉权有相当大的限制,有些当事人由于身心遭受创伤,经济无能为力,更本不会去进行诉讼你,行驶诉权。被害人的赔偿不到位,手头没有资金,银行无存款,更本不会去行驶诉权,有些人向行驶诉权也是无能为力的,到最后被害人只能放弃诉权的行驶。

  2.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对被害人诉权的漠视,被害人出庭相当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问题,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其想法往往不会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关机关甚至蔑视其地位的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把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作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没有规定检察院应该如何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等。

  3.没有规定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救济赔偿的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既适用于刑法,又适用于民法,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的规定,但是,刑法几刑诉法并未规定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障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理念上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部门深受古代重刑轻民这一观念的影响,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注重案件的刑事部分处理,而忽视了附带民事部分,使被害人所受到的心灵伤害不亚于犯罪分子对其进行的人身伤害,这也是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上访不断增多的一项重要原因。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信,在大家的呼吁下保护被害人权益呼声日益高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这次修改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失之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因此,应当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结果总是令人失望的,人权保护理念虽然在现在的法律中有所规定,但这种法律观念仍没有植根于执法者的思想中去,仅仅是表面的现象,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仍然有一部分执法者还在使用传统的方式,他们认为犯罪分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刑事处罚,比如有些行为人的人身受到了限制,他们认为行为人已经受到了惩罚,这就弥补了被害人的精神痛苦,造成了在执法中不注重对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而导致被害人不断上访时常发生并频繁的出现。

  2.对被害人刑事赔偿的法律规范不全面

  一是立法内容不全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主要还是刑事诉讼法法中,但是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特征,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造成了各种混乱的现场。二是受案赔偿范围混乱而过窄。这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相矛盾,三是民、刑法律适用冲突。

  3.对被害人援助的缺乏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遭受到危害的人,他们所受的痛苦不是我们普通人能够承受的。这种痛苦是肉体的、金钱的,更包括精神上的,这些痛苦一直伴随着他们的终身,在侵害之日起一直会持续到行为人接受刑事惩罚甚至将来生活,甚至会造成被害人终身的上海与痛心。所以,我们应该对受伤害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长期以来,我们普遍重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但往往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慢慢的淡忘,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保护也相当的不全面,另外我国公民法律道德低下,思想水平落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意识淡薄,其处境更是雪上加霜,一度呈现恶化趋势。从刑事被害人的立法的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首先是代理人制度方面的问题。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是规定了被害人代理方面的问题,但是仅仅和对被告人的辩护是联系在一起的,发条基本上没有规定,就算是规定了也仅仅是粗枝大叶的内容,这些也是需要需要完善的。其次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缺乏。我国虽然建立了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帮助一点规定,但是仅仅是针对被告人设立的,并不是针对被害人而确立。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是针对经济困难或有其他原因的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等设置了指定辩护方式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再次的做出了规定,完善了某些细节。到目前为止,对没钱或其他弱势的被害人仍没有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被害人或许比被告更需要法律上的帮助。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是规定了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往往没有重视被害人遭受行为人的侵害后,经济的困难,甚至根本没有钱去请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在这期间,检察院往往重视的是对被告人追诉,根本不会注意到对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想要得到维护,实际上是很难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对被害人权利有所重视。最后是社会援助制度的缺乏。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遭受到肉体、心灵、精神的伤害后,仅仅用金钱去补偿被还认得损失,这是远远不够的。很多被害人受到损伤后,犀利扭曲,素质差,会导致被害人不信任国家和法律,对司法活动能否保护自己的权益持怀疑的态度,长此以往,势必会使精神垮塌。对被害人的损失除了从金钱上对其进行赔偿或补偿外之,更需要提供其所需的其他的一些服务,所以就需要社会援助的存在。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仍没有这种组织,这就需要建立起这样的组织,去弥补社会的漏洞。

  二、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性思考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强化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最高法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显示,将调解有及其有关的制度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的整个过程,在审前,审中,以及到在审后的不同阶段,调解制度自使从中一路贯穿下去,若有可能,最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避免被告人万一获刑入狱,避免已经生效的判决很难进行执行,这样可以是法律已经规定了的法律规范得不到实行的着一种情况有所比避免,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压力,使得诉讼压力以及执行方面的压力有所减轻,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可以说,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是被害人的到最大限度的赔偿,才是这样做的目的。由此可见,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只能强化,不能削弱。

  (二)增加刑事被害人援权制度

  建立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我国法律仅关注对有资金上有困难的或符合某些条件的被告人才给予法律援助当事人里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但是,两者仍无法得到同等的受援的权利,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某些权利的不平等。我们要改变这一局面,一次方法来安慰被害人所受的各种痛苦,使两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因此,需要建立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迫在眉睫。改善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与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相冲突。放眼全世界看来,这与被告人人权保障并不发生冲突。就算是发生了有冲突,也可以从法理学中的公平于正义的这两个方面去分析去考虑也不应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为代价。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提高,增强对被害人的保障,目的是更好的保障人权,与世界人权接轨,这样才能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何家弘 《刑事司法大趋势》 政法论坛.2009.6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10

  辛智毅《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法学研究(兰州学刊)2005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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