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成功帮助当事人认定从犯争取轻判

2023/02/08 17:20:28 查看169次 来源:郑萌律师

故意伤害罪成功帮助当事人认定从犯争取轻判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郑萌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安某龙、金某1(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方市场纸包鱼烙锅店吃宵夜喝酒期间,因同在该处吃宵夜喝酒的被害人吕某、文某、余某某将酒瓶倒在地上发出声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打斗,期间李某、金某、安某、金某1持砸碎的酒瓶将吕某、文某及余某某等人刺伤。经鉴定,吕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文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军等人逃离现场。2020年10月9日,民警在长安镇抓获李某军。

【办案经过】

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级,量刑3年6个月。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在审判阶段一方面协助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本案突破口是认定从犯因此在法院辩护阶段详细论述了被告人属于从犯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经辩护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最后判决被告人李1年3个月,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2年3个月刑期

【案例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应当是在3年以上,这类案件除非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从犯情节,才有可能三年以下,只有谅解赔偿是没有办法3年以下的所以尽力争取认定从犯是本案在三年以下判刑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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