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哪些风险?

2023/02/14 10:06:30 查看223次 来源:彭岑律师

有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出于很多原因,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

甚至明明有财产,却在协议里简单一句“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以期后续慢慢协商财产分割方案。

像这种“实际有财产,离婚协议中却写无财产”的情况,离婚后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男女双方于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女,2020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

①双方自愿离婚。
②男女双方于2018年育有一女儿,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孩子。
③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④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银行贷款和私人借款共370000元,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⑤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均表示同意协议内容,对自己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无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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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女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和一辆货车。

👩🏻女方理由:

离婚时男方要求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再具体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但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拒不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的第③条、第④条不真实,双方存在共同财产,但没有共同债务,女方并没有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男方答辩:

为了结婚以及维持婚后家庭生活,男方已经举债超过40万,房贷、车贷都是男方借款偿还。

正因为房子车子归男方,双方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一人偿还所有债务。

⚖️法院查明:

男方2017年(结婚前一年)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15万,贷款62万,贷款期限30年。

双方结婚后,男方按揭购买了1辆货车,首付3万、贷款11万,贷款期限3年。

房子和车辆均登记在男方名下,由男方占有和使用。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就自己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所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协议中的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处理婚姻关系所涵各方面的解决方案。

且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债务状况具有完全的了解与认知。

女方未提供订立《离婚协议书》时男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相关证据。

双方现已离婚,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

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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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应当遵照约定履行。

一方不认可《离婚协议书》条款内容的,应当提供被另一方胁迫或欺诈的证据。

《离婚协议书》的条款不能够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条款之间互为因果,比如在抚养权上有舍弃,那么可能会在财产上有所取得。

所以(特别提醒):

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在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迁户、补偿等方面做出详细约定,

且最好针对以上的详细约定,再补充违约条款。

比如:“男方应当在离婚证领取后90日内配合女方将xx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如男方拒不配合或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照每日500元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不要贪图一时的省事或是对对方存有不确定的期待,而签署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离婚协议书》,

否则,一旦签字,就视为按照文字内容处置了自己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应当按照自己家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切忌直接套用模板。

如果对条款约定有疑虑,一定要咨询律师。

有必要的情况下与律师详细沟通后,请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是最好的选择。



 作者简介 

一名执业六年的律师;一个五岁孩子的妈妈;除了聊聊法律那些事,还乐于分享婚姻、育儿、读书和个人成长的心得与干货。

把别人的教训,变为自己的经验;以纠纷为契机,实现个人成长。




彭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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