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双方激烈争夺孩子抚养权,南京陈律师成功帮女方争取到抚养权

2018/11/30 13:42:36 查看1035次 来源:陈建平律师

  当下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当夫妻感情破裂后,一般都会通过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离婚后最重要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会判给谁?南京陈建平律师根据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解释说明。

  【基本案情】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某结婚3年,生育一个女儿,今年2岁半,由于被告李某对原告张女士不关心,常常夜不归宿,甚至出轨,被告李某的家人因为有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也对张女士不理不睬,导致日常基本上都是张女士和她的母亲在抚养孩子,原告张女士无法忍受长期呆在这样的家庭,提出了离婚。原告张女士在结婚前是在南京从事财务工作,月收入7000元,其丈夫经营一家规模不大的广告印刷公司,年收入30万元,结婚后原告张女士停止了外出任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做微商,卖一些女性面膜和护肤品,每月有3000元左右的收入。原告张女士提出离婚,想亲自抚养孩子,但是被告李某和李某的家人坚持不同意 ,协商沟通多次不成功,故原告张女士找到南京陈建平律师,委托其帮助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判决结果】

  1、为原告张女士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2、为原告张女士争取到让李某每月支付5000元孩子抚养费用。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由于孩子出生后都是原告张女士和她的母亲照顾,并且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陈律师在法庭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原告张女士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时陈建平律师协助原告张女士收集到被告李某及其家人并不曾对孩子付出关爱和照顾的证据,最终成功为委托人张女士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的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共有五方面的相关有利证据,如果其他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电话联系咨询陈建平律师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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