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这些情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

2023/03/07 10:34:45 查看140次 来源:李军律师

各级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进行的医疗事故予以审查,如果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医学会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那么,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得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正确的做法是,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的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③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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