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租赁中出租人成功让承租人迁出注册地址并没收其押金以及承担赔偿3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

2018/12/01 14:08:03 查看1339次 来源:李婷律师

  出租人成功让承租人迁出注册地址并没收其押金以及承担赔偿3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并将系争房屋作为注册地址提供给被告使用。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拒不支付。原告遂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迁出地址,同时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使用费以及承担没收押金和赔偿三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该案经过浦东法院一审,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让被告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后被告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经原告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同意将注册地址迁出系争房屋。且二审法院也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原告的诉求得以全部实现。

  律师点评:在商业租赁中,会存在区别于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注册地址迁出问题,而就此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会存在不同的观点以及审判实践。而在本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代理律师李婷律师成功的为出租人化解纠纷,不仅最后注册地址成功迁出,还让被告因其违约行为承担了非常重的违约责任。李婷律师在本起纠纷中成功的维护了原告的权益,最大限度的为原告争取利益,获得原告的极大好评!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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