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例判决:乘客抢夺方向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2018/12/02 12:43:34 查看1077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山东省首例判决:乘客抢夺方向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11月28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汽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在公共汽车司乘冲突中被判处这一罪名,这是山东省系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某有限公司客车,当时车内载客18人。

  16时许,客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 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

  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

  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山东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 1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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