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8/12/03 10:43:46 查看1641次 来源:常守奇律师

  被问

  一个杭州姑娘愿意与你组成家庭,但你要入赘女方,第一胎子女姓氏随女方,当然了,你可以得到杭州户口还有房屋,你愿意吗?这是个很有意思的事情,联想《万万没想到》经典台词:“相信用不了多久,我就会升职加薪当上总经理,出任CEO,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想想还有点小激动。”

  询问

  于是我把这个问题抛向身边的男性朋友,他们认为是中了头奖;女性朋友则说上门女婿就是拿尊严换少奋斗30年,然后从女方视角说一些。假如你和女朋友情投意合,女方提出结婚的前提是你要入赘,你该如何回答?或者假设你与女方相亲认识,没多久女方提出要结婚你入赘,你该如何回答?我想起前一位咨询法律问题的老先生,他的困惑是假如女儿离婚,如何减少女儿损失,言外之意,就是对女婿采取防微杜渐策略。听完老先生的诉说,从法律技术角度来看,很简单,我就把相应的方法一一告知他听,最后,老先生说:“女婿会同意吗?”我说:“如你所说,你把女儿嫁给他一个外地穷小子,他因此有了本地户口和住房,所以,他没有反对的资本。”

  例证

  表—离婚纠纷司法判例(粗略统计)

  判决结果支持不支持部分支持未知其他撤销

  案件数量(上门女婿)148914074951762192

  案件数量(全国港澳台除外)41720747221820789661037210473792

  占比率(%)0.360.300.240.290.180.26

  注:1.判决结果指以判决形式结案的2.案件数量不含裁定、调解、和解等数量及隐性问题。3.案件数量每日不同速率递增,该数据仅是某个时间节点。注:1.未知视为司法受理,暂未判决。2.其他及撤销主要是撤诉、诉请过限情形。2.本表不作详细解读,只做展示。

  表—上门女婿婚姻行为特征

  阶段行为表现

  婚姻缔结期1.相亲为主,他人介绍次之;2.闪电结婚;3.男方入赘;4.女方年龄偏高。

  婚姻存续期1.男方户口迁入;2.聚少或者分居;3.子女随女姓;4.不尽义务;5.冲突或冷漠。

  婚姻决裂期1.女方主攻方;2.女为原告;3.男方同意或不同意;4.人口认同。

  总结一句道理:类似问题的原因大致相同,相同原因的细节千差万别,不作深究。

  上门女婿婚姻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婚姻结离事实划分。

  结婚(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产生;户籍管辖变更;集体成员新设;亲权(父母子女)产生。

  离婚(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消灭;家庭户口变更;集体成员身份维持;亲权(亲生子女)维持。

  自问

  解构分析:始于婚姻,非终于婚姻。解构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溯源分析,但是任何不加思索的结论以及单一角度阐释都是不准确或者难以被广泛适用的,因此,限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就显得很有必要。

  首先,你若没想好为什么要结婚或者不能面临婚姻这种生活方式,那最好要能承受住来自不同层面的压力。我相信在上门女婿婚姻中,有相当多的属于妥协情形,从缔结婚姻的草率以及双方的心思可见一般。这里的压力主要来自两层:一是自身年龄价值走低与同龄阶层人生的分轨(他人已婚或正要婚姻);一是长辈及社会地域带来的压力或模范。身处一个信息化时代幸运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无奈,比如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获取的渠道等,基于没人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出发点,对于社会观念、群体意识和生理心理变化等有关自身的信息通常较为敏感。于是你大致知道自己在什么阶段结婚、生子最好,也能明显的感到对某个年龄段的担忧,或者通过家庭、朋友获得自己人生需要进入另一个阶段。

  其次,婚姻的前提是感情,这也是婚姻家庭法领域架构的基础。在众多的由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的案件中,不管过程与理由是否属法定或其他情节,也不管结果支持还是不支持,只要认为有感情基础就不会轻易叛离。所以,你会想到既然没有感情基础为什么还要结婚,在前文提到的原因之外再进行修缮,一是来自偏见,认为男女婚事自古而成的偏见根深蒂固,没有看到婚事和丧事一样只是一种人为创设的规范之一,如果仅仅是基于传递生命,那么婚姻恰恰是一种制约;二是来自过于自信,认为男方入赘在力量、心理上都无法动摇本家,这种自信也多来自于传统教育和社会现实,但忽视了个体的差异以及公权力介入的力度。

  再次,谁是获利者。该问题的原理很简单,即户籍红利。男方入赘女方后,相应的因结婚而将户口迁入女方,因此,女方户口会多出一人,进而在后续的土地征收政策、集体土地享有、拆迁等方面因户籍和人头而获利,看上去招上门女婿是件回报很高的投资,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这种即成事实最终也不以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属于婚姻的一个独立副产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入赘男方并未离婚,因集体利益享有上被区别对待引起的纠纷,主要是向集体诉求应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益,基于前述婚姻事实司法实践一般支持;二、入赘男方离婚另立户后,向集体诉求应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益,基于前述婚姻事实司法实践一般也支持。相比来说,凡因婚姻而入赘男方就会享有一个法定的身份,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消灭,这看上去对入赘男方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这种利益,因此,婚后生活是否和谐无关紧要,但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第四,异化份子。即女方不同意男方入赘或者因男方入赘而与家庭产生矛盾。我相信这个比例也不在少数,要不然上表中统计的案件比率就会大幅攀升。以爱之名切入,女方如果爱男方就不会让他上门,另一种表达是如果男方爱女方为什么不能上门呢?以爱之名没有错,错在于爱过于飘渺纯粹,经不起一丝的波动,你身在世俗中终究要脱离肥皂剧和白日梦受到来自世俗明示或默示的一切反馈。四个基本的问题,一、你在家庭中的比重决定了男方的地位;二、你是否能够接受来自对男方的指责(如吃软饭)决定家庭是否维持;三、你说否能够开导子女对来自于孩童们姓氏问题的玩笑似的拷问决定子女的成长;四、你是否能够融合男方与自己家庭的关系。把四个问题进一步抽象分析,即原本应是男方思考的问题因为某种原因转移到你身上时,你是否准备好。因此,有女性认为传统一直都是男娶女嫁,男女是不同的,如果我真的在乎他,我不会让他入赘。这个就是该问题的另一面即如果男方爱女方为什么不能上门,这个复杂的亲情伦理问题,很难找到一致的答案,尽管婚姻法有关于子女姓氏的非强制性规定,但也找不到也不可能会有这样的一方必须要到另一方中去的规定。

  最后,传统的力量。已知或被广泛认可的传统婚姻观念为男方问吉、纳彩、迎娶等,没有男方出嫁的规范,”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时代,从此一直相传到民国时期直至今日社会普遍认知的观念。再深入去挖掘一下这种现象就会觉得很有意思,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思考对比分析。第一、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话语权斗争;第二、生产资料占有能力的斗争;第三、新生产方式对阶层的冲击。在前两个问题的战争中,是男性取得了胜利,对于第三个问题却出现了不同分化,显然,男性天然的体力等优势正在别智力所代替,行业分工的细化也是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催生出的新的社会需求都使得男性的优势在慢慢变小。基于占有分配上特殊群体的差距拉大和在整体上的缩小,一种逆传统力量必然会出现,上门女婿只是其中一个表现形式而已,或者更简单的归结为一个问题,即这是关于男女之间永恒的战争。所以,上门女婿是个伪命题。

  未完命题

  女方嫁到男方家中相较于男方入赘女方家中,显然前者更容易被接受,这也是世界各国基本上流行的方式。那么到底是女方愿意接受还是受到观念等偏见的影响而接受呢?大胆设想一下女权主义者对于自由与平等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如何运用?是否可简单的认为婚姻这么私人定制的事情其他任何第三方无权干涉呢?果真如此,确实简单了。或者再思考一下规则与观念对人的影响是如此之深,以至于认为这是理所当然,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拷问你作出的选择是处于内心确信还是来自于他人的信息?哪怕是回答一个细微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数据等都是需要大量时间的,人又往往不会为这种概率事件花费钱财。电影《无问西东》说的好:“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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