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找网络教育培训者退费,消费者该去哪里起诉?

2023/03/15 01:16:27 查看228次 来源:冷黄龙律师

       

       问题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近3年的新冠疫情,网络在线教育培训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发展迅猛。消费者与网络教育培训公司一般不在同一个地方,且都是通过线上签订相关合同,线上支付相关费用。消费者支付费用后,就能打破时空的限制获得教育培训者提供的丰富在线教育培训。但是部分商家,基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由此产生退费纠纷。

如果想要退回培训费用,消费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哪里去起诉或者仲裁。一般而言,合同有约定管辖方式,按约定来处理。但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又该选择何处法院呢?如消费者与教育培训公司处于同一个地方,管辖法院无争议。但二者在不同地方,该如何选择呢?如到教育培训公司所在地起诉,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增加了维权成本,面临异地维权的问题。如直接在消费者所在地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因此,选择何处起诉退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法律分析

消费者直接在所在地法院起诉退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涉及管辖问题。

因为未约定管辖,我们可以先从一般的法定管辖来看,按照《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二选一,选择被告教育培训公司所在地起诉,或者合同履行地起诉。因消费者与教育培训公司一般不在同一个地方。如果选择到被告公司起诉,面临异地维权,成本增加的问题,不方便消费者解决问题。如果从合同履行地层面来说,如果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按约定确定起诉法院。但是未约定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在线签订合同,在线支付款项,并且在线接受培训服务,履行地点并不具体确定。该条款无法确定具体的起诉法院。

此时,按照一般的法定管辖,似乎无法选择消费者所在地起诉。

我们也注意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 号)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之规定,该案由隶属于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但该教育培训合同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二分编所列的典型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同时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网络教育培训的双方,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提供价款,因此实际上是一个有偿的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可以得知,网络教育培训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也即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消费者便据此条规定,到消费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解决之道

通过引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找网络教育培训者退费,是可以到消费者所在地起诉。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两便”原则。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法院管辖。这样既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也照顾了消费者作为在经济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实际,也鼓励消费者在遇到损害权益时,敢于并且愿意且方便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平衡且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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