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会被判决准予离婚吗?

2018/12/03 17:04:50 查看1166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L某与W某于2008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9月8日生育一子L1。L某与W某在登记结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L某于2018年2月开始与W某分居。其间,L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2018年10月11日,L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准予L某与W某离婚;婚生子L1由W某抚养,由L某支付生活费,L1的教育费、医疗费由L某与W某凭票各半承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诉讼费由W某承担。L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目的:L某与W某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2. L1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目的:L1于2015年9月8日出生)。

  【审理情况】庭审中,W某答辩称,L某虽有出轨行为,但W某一直在维系双方的婚姻,L某自己要求重新好好过,W某也给过L某机会。W某希望给婚生子L1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L某在庭审中亦自认存在出轨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解体,而且会给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原、被告都应慎重。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现原告L某要求离婚,被告W某愿继续维系家庭关系,希望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睦相处,积极沟通,努力化解矛盾,以维护家庭稳定,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原告L某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L某要求与W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婚姻自由是由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涵盖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要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理解离婚自由方面,我们应秉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由一方诉至法院的,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婚姻不光涉及男女双方的感情问题,还关乎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法院本着审慎的态度处理离婚纠纷是适宜的。换言之,我国婚姻司法实践讲求的是有限制的离婚自由,也即在把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尺度时采取了限制离婚自由主义。

  【律师建议】作为离婚纠纷的代理律师,本人亦不赞同婚内出轨的行为,夫妻双方应当尽到忠实义务。婚内出轨行为亦是不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认同的。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男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对待彼此,不应以家庭琐事动辄分居或者婚内出轨。一方即便婚内出轨,但得到了对方的原谅,且对方仍然希望彼此能重归于好,那么出轨一方提起诉讼亦不为法院所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若双方仍然无法和谐相处,L某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则增加了夫妻感情破裂事实被认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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