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尽到检查、告知义务导致患者肾损伤,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

2023/03/24 11:22:50 查看727次 来源:柳位禄律师

没有尽到检查、告知义务导致患者肾损伤


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患者因“左输尿管结石伴肾积水”到某医院就诊,医方以“左输尿管结石伴肾积水”收治入院。
    2016年6月13日,医院在全麻下给患者进行了“经腹腔左侧输尿管切开取石术”的手术治疗,术后继续治疗。
    2016年6月22日,医院给患者办理出院。
    2016年7月4日,患者遵出院医嘱返回该医院取出双J管。
    2016年11月8日,患者因胆囊结石痛到当地人民医院检查胆囊时发现左侧肾脏重度积水,并发现左肾内有0.6cm大小结石。
    2016年11月9日,患者再次到该医院要求进一步检查,该医院CT检查结果确认患者左肾重度积水和结石。
    2016年11月11日,到上级医院进行住院检查和治疗,上级医院肾显像显示“左肾无功能”。
    2016年11月17日,在上级医院进行了“左肾切除术+肾周粘连分解术”。
    患者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由此涉诉。
【审理过程】
    患者诉称,医院在术后在没有给原告进行任何辅助检查( 包括左侧肾脏的辅助检查),也没有告知其做相关检查以明确手术后左肾病情是否好转或治愈的情况下,便安排出院,且出院时没有告知和要求原告进行术后检查,具有过错,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本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根据诊疗规范进行的,本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 
    1、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65%-75%; 
    2、被鉴定人患者左肾切除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误工时间酌定为110日。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采纳医方对患者目前的伤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为70%较为适宜;致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时间11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医方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70%责任。
【律师简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典》中医疗损害侵权篇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仅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还应当承担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说明病情,提出医学建议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就是医务人员没有规范的实施医疗行为,术前缺乏沟通、评估,术后没有进行必要的复查和再诊断,在与患方沟通环节也没有以有效的方式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告知注意事项,给出必要的医学建议,导致患者疾病的真实治疗状况没有被客观的评估和诊断出来,也使患者不能客观的了解到自身疾病,以致延误治疗,导致患者肾积水严重,最终导致肾衰竭,不得已切除一侧肾的严重后果。
    该案例不仅警醒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更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及时、客观地告知患者与其疾病有关的诊疗信息,充分保障患者对疾病的知情权,以及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同时也提醒患者在感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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