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如何起诉离婚?

2018/12/05 08:58:10 查看1368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1999年下半年,Y某与Z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3月29日,Y某与Z某登记结婚。2001年5月9日,Y某与Z某育有一女,取名Z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Z某对Y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Y某对此无法忍受,遂于2018年7月开始与Z某分居。Y某感觉对婚姻幸福无望,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Z某离婚;判令婚生女儿Z1由Z某抚养,Y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Z1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各半承担;判令被告Z某支付Y某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Z某承担。Y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目的:Y某与Z某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 Z1的常州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目的:Y某与Z某的婚生女儿Z1于2001年5月9日出生);3.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目的:Y某因被殴打,于2018年7月13日就诊);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明目的:2018年7月13日6时许,Y某遭Z某击打头部及其他多处身体部位)。

  【审理情况】本案经调解后,Z某不同意离婚。Y某在调解过程中陈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到Z某多次殴打。但是,Y某因此前均未报警,自己又未曾保留在何时何地遭受Z某殴打的证据。因此,经与Y某沟通,人民调解员建议Y某现行撤诉,在六个月后另行起诉离婚为宜。Y某遂同意撤诉,并表示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2018年11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Y某撤诉。

  【律师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我国婚姻立法对于离婚自由采取的是限制主义,如原告方未能举证被告方多次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则单凭一次接处警记录和一次门诊病历不足以证实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频率与程度。笔者在此前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分析中亦曾提及到原告若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应举证被告多次实施了家庭暴力以及己身因被实施家庭暴力后所受伤害的程度。因此,原告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不大,需要再次起诉。

  【律师建议】家庭生活存在固有的封闭性特点,家庭暴力受害者基于自身能力通常无法取到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笔者在接待类似案件当事人咨询时,也曾遇到有个别受害者在被实施家庭暴力过程中拍了视频或者录音,但随后即被施暴方夺过手机将相关证据删除。因此,家暴受害方不应只顾及旁人对这段婚姻的看法,而应及时报警以固定证据,若受到伤害亦应及时就诊。同时,亦可向当地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反映自己被实施家暴的情况,向有关人员求助。再者,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先行起诉,在法院组织庭前调解阶段即可撤诉,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Y某现已经与Z某分居,Z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小。若是Z某在Y某撤诉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家庭暴力的,此时就已经出现了新情况,则Y某无需待撤诉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可在Z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后固定证据进行起诉。若在撤诉后六个月内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Y某可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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