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延续支持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2023/04/10 17:08:29 查看236次 来源:张国律师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经营者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当然,,这一计算规则税务机关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该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如果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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