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或待租房屋抢劫如何认定

2023/04/11 11:50:46 查看199次 来源:牛峻涛律师

1、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韦某某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0)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王某某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因“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才具有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明某某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1)

本案中,被告人明某某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某某与李冬林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冬林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某某进入其继父李冬林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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