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

2018/12/06 09:56:04 查看1099次 来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

  作者:栾伟强

  一段婚姻的结束,必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不能协商解决这些纠纷的,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如果双方育有子女的,这便会涉及到子女由谁来抚养的问题。

  一、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当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时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而离婚后,不管是父亲直接抚养子女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子女永远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亲、母亲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二、双方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的。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夫妻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跟随母亲生活。孩子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未成年的但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都要求随其生活,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非婚生子女遭遇父母离婚的情形,无论是收养关系形成的还是继父母关系形成的,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解决。

  (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大的,如果现有的婚姻不能维系,请妥善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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