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普法2023年云南省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收藏版

2023/04/18 16:55:40 查看2829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概述:


1、2020年10月1日,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0〕14号)正式实施,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即工伤待遇全省统一,之前仅是地州分别统筹,各地州工伤待遇标准不一)


2、2022年9月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 44号),其中明确,“2022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在新标准公布前,2023年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昆明仍为7838.6元/月。(官方发文:2022年云南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调整为7767元!)


3、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工亡待遇据此调整。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9283元×20=985660元(官方发文: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4、2020年7月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官方发文:云南省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终于出台!),对于抚恤待遇发放第一次明确做了规定。尽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并非工伤,但是很多企业都非常关心处理方式,因此,笔者在此“加餐”。


根据前述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笔者对云南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和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问题作出整理,供参考!


(笔者新作,参考云南省本土实务案例编著)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这段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费用一般指医疗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昆明市申请工伤应提交以下资料,如需可添加小编微信索要!


(1)《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A3纸整张顺序打印);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首诊、急诊等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4)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1份,需注明调查人(两名以上)身份证号码,签字按手印,盖单位行政公章;

(5)伤者本人受伤经过陈述1份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用A4白纸手写旁证材料原件各一份(签名并按手印,不得少于两名)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受伤职工受伤当日考勤记录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9)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工商部门企业信息查询情况;

(10)若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有效的死亡证明、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12)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受伤害职工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1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出具的其他相应证据,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待遇支付的前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_T16180-2014),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特别提醒:各地州均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昆明市个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均有收件窗口,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情况如下。

受理机构: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受理地址: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东侧1 楼大厅

咨询电话:0871—63352046


昆明各服务点收件后,一般会移送昆明市中医医院进行鉴定,职工或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去该医院提交相关资料。(律师亲测: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机构:昆明市中医医院

地址:昆明市祥园街2628号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分院门诊三楼

咨询电话:0871—63352046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机构: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省都在此申请再次鉴定)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 (政通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871-7195733、0871-7195737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筹工资)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统筹工资×15个月

六级伤残

统筹工资×13个月

七级伤残

统筹工资×8个月

八级伤残

统筹工资×6个月

九级伤残

统筹工资×3个月

十级伤残

统筹工资×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统筹工资×33个月

六级伤残

统筹工资×29个月

七级伤残

统筹工资×22个月

八级伤残

统筹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

统筹工资×13个月

十级伤残

统筹工资×7个月


云南省省级统筹特别规定:


从2020年10月1日起,云南省计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所用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所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7215元的地区,统一使用7215元为基数计发;


原用于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所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7215元的地区,仍用该地区使用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后该地区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不作调整,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该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021年11月10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 24号),其中明确,“2021年度全省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所用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55元。”


2022年9月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 44号),其中明确,“2022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2021年度计发基数高于7767元/月的州(市)继续使用原计发基数。


也就是说,至2023年发布新数据前,云南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调整为7767元,因此2021年度计发基数低于7767元/月的州(市),全部调整为7767元。昆明市之前的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838元,此次调整不受影响(即昆明市2019年度职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063元,昆明月平均工资为7838.6元,现仍使用该数据)。


以昆明市为例,工伤7-10级的最低法定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特别提醒:云南省以前一律不分轻重按照12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8年1月5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按照不同伤情确定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应注意查阅对照。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提醒:云南省规定,2022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以2021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75.18元的40%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日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参考:周二普法丨工伤中无法报销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工亡待遇据此调整。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一样。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比如,云南省2022年度社平工资7767/月,则丧葬补助金为46602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无法赔付工伤待遇怎么办


用人单位无法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伤职工经过诉讼甚至强制执行无法得到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如果工伤职工得不到赔付,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员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不属于工伤,不需要支付工伤待遇。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发放抚恤待遇,各省不一。


以云南省为例。2020年7月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依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计发的丧葬抚恤待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1.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员: 
(1)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计发。
 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下同。 
(2)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个月计发。
 2.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参保人员: 
(1)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5计发。
 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5计发。



来源:综合整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法库、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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