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四场官司,民行交叉,两场对簿,终促调解

2018/12/06 20:10:47 查看2449次 来源:宁慧娟律师

  周四早上,我接到一名因职业病工伤赔偿委托我代理案件当事人的电话,说要撤回上诉,问及缘由,原是经过数场官司较量,对方已愿赔偿,但条件是要我的当事人撤回上诉,并要求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一听调解条件,我便知前期对案件的剖析和法律意见正确无误。但在当事人向我表达谢意后,我还是善意的提醒他要做两手准备,防止对方反口食言。

  事件起因:我的当事人1999年便分配到一家国企,从事电镀、抛光工种,直到2013年,因长期工作,罹患哮喘,只得养病在家,单位后来也未为他安排新工作岗位。2016年8月,他被山西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病。2016年10月被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之后他便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赔偿,并找到我代理他的案件。我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便被告知该案已中止审理,原因是对方单位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于是我便投入到他第二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中。

  第一回合

  对方单位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的理由有三大点:第一,认为我的当事人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为2015年3月登报刊登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声明;第二,职业病诊断书的出具程序违法,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已向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请重新鉴定;第三,认为我的当事人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存有劳动关系证明来源不合法。

  对于以上三点意见,经过庭前对职业病防治及工伤认定等法律法规的熟读以及大量案例的查询梳理,我提出七大反驳观点:第一,我的当事人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种,未经健康检查,不得终止合同;第二,对方只有报纸刊登声明,庭审却不能提供任何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合同到期,且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应认定我的当事人与其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职业病诊断证明未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因用人单位提请重新鉴定而中止工伤认定,且经了解,对方单位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至今未能被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第五,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已加盖公章,庭审也未向法院提出公章真伪鉴定申请,而且该证明的取得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第六,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但能够凭借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第七,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关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并提供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书面审查基础上,完全可以做出工伤认定。

  对决结论:一审法院以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且对方单位已提请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新鉴定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我收到当事人拿来的判决后,当即表示一定要上诉,并愿帮助他与对方将该官司打到底。

  第二回合:

  对方单位在第一次庭审后,便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官司,将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告到法院,认为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要求尽快做出鉴定结论。理由如下:第一,卫生监督所收到申请后未能出具书面的受理或不受理意见;第二,关于我的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程序违法,事实不符。

  太原市卫生监督局提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并未收到其职业病鉴定申请。

  我作为第三人的律师,认为对方单位纯属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根本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不妨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一下到底不能提供卫生监督所要求的受理资料。

  在我提出这个意见后,法官便询问对方单位,但其却拒绝就此回答。

  对决结论:在该案审理后两周,对方单位便提出要与我方调解,自愿赔偿工伤损失。至此,因为一起工伤纠纷引发的四场官司,并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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