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2018/12/06 20:17:52 查看1072次 来源:宁慧娟律师

  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重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何为案件“事实”?案件所谓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争讼双方站在各自不同的视角抑或不同的价值取向,可能会得出不同的“事实版本”。甚至作为居间裁判的法官也是如此。下面我将从今天在西山法庭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讲如何构筑“事实真相”。

  这个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我的当事人刘某是一名包工头,主要承揽工程上的打桩活。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手里攒了一些钱,这时与他有生意往来的老板冯某,希望能从我当事人这里借钱周转一下他那边的生意。因平常有生意往来,刘某出于信任,便借了一笔钱给冯某,冯某也给刘某打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冯某却推脱不愿归还。于是刘某便找到我,并向我出示了他的证据——借条。但是,借条却很简单,只记载了借款人、金额和借款时间;没有记载交付方式、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还款期限。

  当事人问我这个官司能不能打?我没有直接回答他的问题,而是给他讲了一个真实的案例——“莫兆军事件”。2001年,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法院判决后不久,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莫兆军也因玩忽职守罪被逮捕。虽然最后莫兆军被无罪释放,但这个案件发生后,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再单单只看借条。

  因此,我建议刘某,在与冯某关系僵化前,让冯某再写一份还款承诺书,明确记载借款支付方式、利息及还款期限。

  不出所料,今天开庭审理时,法院注意到了刘某所持借条的问题,但当我们向法庭出示了还款承诺书后,法官便确信了我们所构筑的“事实真相”。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说构建“事实版本”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决定了案件诉讼的法律后果,因此,要善于从案件中捕捉可利用的一切“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同自身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联结起来,才能构筑起令人信服的“事实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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