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XX受贿罪,辩护更改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由十年更改为四年

2023/05/08 17:30:03 查看195次 来源:陶子润律师

被告人:岳XX

辩护人:胡俊国 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就职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XX在安徽**有限公司工作和担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自己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监督和质量验收的职务便利,自2011年以来,非法收受相关工程承建人员所送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83000元。2014年8月6日被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5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祁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办案经过

胡俊国律师在案发后接受XX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甫早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甫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岳甫早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岳甫早依法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岳甫早在安徽华伦港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只是临时受聘人员,公司本身具有公司合营的性质,不能直接等同于国有公司。其不符合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被告人只是按照领导指示办事,本身并没有为不法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权力,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事。3.被告人岳甫早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5.被告人积极履行退赃义务。6.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7.被告人系初犯。8.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贫困。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辩护意见一、三、四、五、七、八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岳甫早具有自首情节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岳甫早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岳甫早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该案被告人岳甫早被认定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原先公检法预定刑期十年减轻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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