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男1%女99%竟然没用?法院判均分|判例说法

2023/05/09 17:32:25 查看206次 来源:高维律师

1事情是这样的

2011年,张小姐与李先生婚后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张小姐付首付39万,其余88万元贷款。购房首付与房贷主要来源于张小姐的婚前收入、工资和父母借款,李先生出资不到4万。

交房时,两人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该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张小姐占99%,李先生占1%,此后双方按照该份额约定办理了房产证。
2019年12月,李先生突然提出离婚,并且认为房产不能按99%和1%分,这么多年其对这个房子也有付出,要求房产平分。双方协商不成,张小姐诉至法院。


2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不明,判决房产均分
涉案房屋经评估价值300余万元。法院认为,虽然房产证显示按份共有,但是房产为婚后购买,婚内共同还贷,双方就该房屋无其他约定。结合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出发,法院最终认定准许双方离婚,房屋归张小姐所有,由张小姐向李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150万。
房产证白纸黑字的份额比例为什么会被判决均分? 张小姐实在想不通,于是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下作出,双方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无法据此认定张小姐主张的房屋份额约定。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小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张小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无奈之下,张小姐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4检察院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抗诉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按双方约定共有份额分割涉案房屋确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李先生签署了《声明》,此后也多次表示对房屋明确认可,法院关于李先生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作出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2)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声明》的实质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
(3)房产证一经登记即具有确认共有权份额的法律效力,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5再审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房屋按房产登记份额分割
北京市高院认为,李先生、张小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份额比例为李先生1%,张小姐99%。李先生签署《声明》意味着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进行了物权登记。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张小姐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小姐所有,张小姐给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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