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

2018/12/07 16:48:27 查看1131次 来源:马里律师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点8分,重庆万州公交车与一辆小汽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政府当即组织人员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经过5天的调查,公安机关对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于11月2日公布。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

  1. 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

  2. 乘客刘某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

  3. 期间,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

  4. 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问题一: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司机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盘的行为是否是直接故意?

  从以上公开报道的内容包括视频可以看出,系冉某与刘某之间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车辆失控后与小轿车相撞坠入河中,造成本案目前13人员(2人暂时没有找到)死亡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嫌犯罪。

  二人的暴力行为,是导致车辆失控后与小轿车相撞坠入河中造成了多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视频中的司机向左急打方向盘(视频中看至少180度)的行为,有文中称系故意撞向对面大桥护栏。目前只能说存在这种可能,但尚需有更多的证据细节来支撑,否则还不能定论。

  问题二:已死亡的司机冉某与女乘客刘某,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事故中冉某与刘某已死亡,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其他无辜死亡的乘客的近亲属,有责任要求民事赔偿吗?

  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无辜死亡的乘客的近亲属,仍然有权利

  请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客运公司的民事责任。

  乘客乘坐了公交车,即与客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客运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死去乘客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刘某、冉某的民事责任

  冉某与刘某的在行驶中公交车上的暴力殴打行为,侵害了乘客的人身权益,造成了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冉某系客运公司的员工,案发时是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故客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四:能要求死者冉某与刘某的家属赔偿吗?

  侵权人冉某与刘某已死亡,但对其留下的遗产,除保留法定必要份额外,可其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来给以赔偿。

  故其他无辜死亡乘客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冉某所在的客运公司与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纵观整个事件,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毫无疑问的负有责任,但在司机与乘客长达5分钟的推搡中,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生阻止或相助?笔者认为,除了在道德层面加以倡导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乘车规范,并严格执行。同时要放宽在正常防卫、见义勇为方面的授权,使得一些人主动出手相助时,没有顾虑。这样,这惨痛的事故也许就能避免。

  其实,我们一直都在一辆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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