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

2018/12/07 18:20:13 查看9762次 来源:高绪仲律师

  一、关于犯罪事实部分的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

  二、关于量刑部分的分析

  (一)周X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的案发完全是由于周XXX怀着侥幸的心理驾驶机动车,但从案发可知,周XXX驾驶机动车其车内并没有搭载其他人,另外就是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与其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明显的区别。

  2、认罪态度很好。

  纵观本案,周XXX的认罪态度是相当好的,随时接受各办案部门的传唤,也是相当诚恳的。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的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其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

  3、被告人系初犯。

  从被告人的人生经历上看,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二)周XXX家庭的客观实际情况

  周XXX目前上有父母需要照顾,其妻子也怀孕6个月有余,全家的生活全靠周XXX日夜照料运转,如果此次周XXX被判处拘役并接受关押,其全家的日常生活的运转情况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将失去唯一的支持,并且可能面临丢掉工作的后果,这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具体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针对本案的案情本身,周XXX的经血检结果为每100ml乙醇含量200.25mg,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周XXX该次犯罪行为没有带来更大的社会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其真诚悔罪是有目共睹的。其平时表现良好,其家庭现处于较为特殊情况,周XXX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应缴的罚金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为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建议法庭量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判处拘役,并适当延长缓刑考验期,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能有效的打击犯罪,更能给被告人一个长期的警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真诚回馈我们的社会。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高绪仲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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