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个月后,公司才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吗?

2018/12/08 14:13:24 查看1761次 来源:张莉萍律师

  今天,客户小王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莉萍律师咨询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经了解案情之后,张律师发现小王在某公司工作3个月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合同的签订日期并不是小王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而是其工作三个月之后的某个工作日。小王向张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够主张前面三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补偿。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之后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补签的起始日期为实际用工之日,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周xx与xx男科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入职被告处,担任B超及心电图医生。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6年1月1日,被告才与原告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止,计算公式:6000元/月×11个月);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法院认为:

  周碧惠从2014年6月24日入职国济医院起,即与国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国济医院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周碧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国济医院直至2016年1月1日才与周碧惠补签劳动合同,距离周碧惠入职日期已过一年半,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国济医院应支付周碧惠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周碧惠于2016年3月24日才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故国济医院应支付周碧惠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裁判结果:

  被告湛江国济男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碧惠支付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9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