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翟欣欣案件聊聊关于赠与撤销、恋爱赠与物返还的问题

2023/05/23 11:08:48 查看195次 来源:董雨春律师

拖了六年的“毒妻”翟欣欣案件的一审判决总算出来了,整个案件的判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1、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如果赠与物转移交付,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公证赠与就不能撤销。比较典型的就是前段时间比较火的热点给母校的捐赠款未到位,被强制执行的事件。
2、经过公证后的赠与或者赠与物已经转移交付的出现以下情形可以法定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申请撤销;(3)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本案中判决返还赠与物就是基本法定撤销权的第一种情况,法院认定了苏享茂的死亡是由翟欣欣造成,因此就算已交付的赠与物也需要返还。
二、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返还的问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主要是看价值和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恋爱期间的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本案法院通过聊天记录判定,转账的原因不是基于彩礼所以判定可以撤销;而且翟和苏结婚仅1个多月,在实务中,也通常会判决返还大部分的彩礼。
2、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财产,如基于恋爱或订婚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应予以返还。
3、双方基于礼节互送的一些小礼物及交往中的日常消费不需要返还,根据翟和苏的消费能力,即使是奢侈品品牌的眼镜、连衣裙、耳环等也是被法院认定为日常消费不需返还。
4、节假日、生日及特殊日期的转账/红包,或者带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转账,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赠与,不需要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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