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率,债权人能否主张利息?

2018/12/10 09:19:15 查看1184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4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C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C某诉H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向委托人C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为其梳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本案基本事实如下:C某与H某系通过网络相识。2017年11月,H某编造各种虚假事由向C某借款。C某通过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H某刷卡、微信转账的形式借予H某人民币共计55000元。H某借得款项后未向C某出具借条。嗣后,C某报警。H某遂于2017年11月30日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向C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H某向C某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日先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此后,C某向H某催要款项时,H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C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H某立即支付C某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H某承担。

  【审理情况】本律师代C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H某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目的:H某在2017年11月向C某借款55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日和2017年12月30日分别偿还20000元与35000元);2.C某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目的:C某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在2017年11月12日发生交易金额7000元);3.C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目的:C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2017年11月15日发生POS消费8000元、取现6000元,2017年11月16日发生POS消费11000元);4.C某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目的:C某于2017年11月11日向H某微信转账3000元,2017年11月16日向H某微信转账200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H某在2017年11月间共向C某借款55000元。法院受理了起诉材料后,公告送达了相关材料。开庭审理时,被告H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H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答辩及庭审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H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其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完成出借义务的事实。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该还款义务应当履行。对于利息部分,20000元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照年利率6%计算,35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H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C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为熟识,在借贷行为发生时并未意识到今后若发生争议该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少有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借条。这就对以后出借人在主张债权时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律师在以前的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分析中亦曾提及,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C某的诉请之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C某在起初没有让H某出具借条的情形下选择了报警(H某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以诈骗案为由报警),H某为了不被追究刑责至派出所向C某出具了借条。因此,出借人未免今后主张债权时出现证据不足的尴尬,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作为书面债权凭证。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利息,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呢?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H某承诺在2017年12月3日偿还C某2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0日还清。因H某在约定的借期内未能还款,C某有权依照前述规定向H某主张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20000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以及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35000元本金对应的利息。

  【律师建议】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出借人主张债权需要证明出借资金已经出借给借款人,且要证实出借给借款人的具体金额。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加附言的方式或者支付宝、微信转账加附言的方式注明向对方转账的款项是借款。否则,出借人将来在主张债权时单纯依据没有任何附言的转账记录,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证据的,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今后资金损失,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需要保留双方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通过微信转账的,须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和加附言“借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同时,需要让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当然,这些只是为了避免今后在主张债权时遭遇诉讼风险所作的准备工作。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自然还是要慎重考量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若是借款人征信情况堪忧的,则应斟酌是否要向该借款人出借资金。这也是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出现赢了诉讼却无法执行到位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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