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2018/12/10 11:00:31 查看1055次 来源:赵鹏律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产权属于甲方的房屋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约定如下:

  一、 租赁房屋状况

  1、房屋现状

  房屋坐落:

  产权人: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水表:缴费卡号:

  电表:缴费卡号:

  房屋质量:地、墙、顶、门、窗、附属物及设备等全部完好,且运行正常。

  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前述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

  定。

  3、在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之前,乙方对前述房屋现状

  (包括产权状况、内部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面积、周边环境等因素)已有充分了解:乙方确认前述房屋现状能够满足其必备经营条件的要求,甲方仅以房屋现状出租前述房屋。

  4、甲、乙双方应当出示本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经甲、

  乙双方验证后可复印提供对方储备。所有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仅供本次租赁房屋使用,不作他用”字样,并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名和捺手印。

  二、房屋租赁期限及用途

  1、房屋租赁期限 个租赁年度(租赁年度按公元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共计36个月),每3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承租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2、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6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决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出租房屋,由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40天前重新确定租金标准并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必须至迟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20日前与甲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出租给他人。甲、乙双方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补偿(赔偿)的要求。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租赁房屋只能用于合法商业经营(经营项目为: ),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三、租金与履约保证金

  1、租金及缴纳时限

  (1)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甲方实际所得净收益,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完全承担并负责缴纳。

  (2)第1个租赁,每个租赁月计收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每个租赁季度计收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全年计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从第2个租赁年度起,月租金标准与年租金总额比上一个租赁年度均递增 (计收租金一律向上舍入至整数)。

  (3)租金按每个租赁季度缴纳1次的方式执行。乙方应当于本租赁季度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第1个租赁季度)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自第1次缴纳租金起,均应当提前30日向甲方缴纳下一个租赁季度的租金。

  (4)乙方如延期缴纳租金,从应当缴纳租金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甲方每日按实欠租金的0.5%加收滞纳金,累加计算。注:租期未满,提前终止合同,免租期一个月的租金要补交给甲方。

  2、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时限

  (1)乙方应当于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在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继续承租前述房屋,房屋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且无争议,并将房屋交还甲方之日起的60日内,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扣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含违约金)之后的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甲方全权委托 (公民身份证号码: )代收前述房屋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姓名: ,开户行 ,卡号: )

  四、租赁房屋的修缮

  1、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房屋期间,如需对管道及水、电、气、通信网络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缮,乙方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影响或阻碍施工,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2、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房屋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对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装饰,甲、乙双方都应当积极支持,不得阻碍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补偿或减租(金)、免租(金)的要求。乙方除承担商铺招牌制作的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3、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添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对立面。确因经营需要,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装修、添建、拆除和更换时,必须提前20天征得物业部门和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房屋及设施装修,添建、更新等必须充分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本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装修、添建、更新部分的所有权一律归属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要求甲方给于任何补(赔)偿。如乙方不再使用租赁房屋,必须保持房屋功能的完整性,不得破坏(或拆卸)装修(添建、更新)部分和房屋架构及设备设施;如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始结构,乙方必须在15日内恢复期房屋原始结构。

  五、各项费用的承担

  1、因房屋本身建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房屋本身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乙方应当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无损。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房屋期间,由于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者因为附属设施(包括墙壁、天棚、门窗、管道和水、电、气、通信网络等设施)毁损,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使用甲方房屋期间,如需安装电话、电视、互联网、天然气、动力电表等,由乙方自行安装并承担所需要的费用,但所有权一律归属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赔)偿。

  4、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电话、互联网、电视、清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费用和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因拖欠前述各项费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环境保护、治安秩序与安全责任

  1、乙方应当合法、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堆放违禁物品,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

  2、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自本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为“三包责任人”,需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1)包环保:经营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门内外卫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保护门前整洁,维护市政设施,制止乱丢、乱吐、乱倒、乱贴、乱画等不良行为,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无痰迹、无乱张贴、无乱挂晒、无蚊蝇孳生地。垃圾必须进行袋装化,并在规定的垃圾清运时间内投放。

  (2)包绿化:维护门前花草树木、绿地和绿化设施,制止破坏行为,绿化美化环境,保持绿化带内清洁,及时清理落叶、残枝、垃圾等。

  (3)包安全:室内装修装饰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自觉维护门前社会秩序,做到无乱堆放、无乱占道、无路障、无乱搭建、无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或举报违章、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杜绝社会治安责任事故和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七、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未经甲方同意,本房屋不得转租。

  2、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4、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应提前9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本租赁合同,但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租赁合同并退回租赁房屋:

  (1)甲方未按时交付前述房屋,经乙方催告后超过7日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使用出租房屋的;

  (3)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不承担应承担的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因前述情形发生导致本租赁合同解除的,乙方所缴纳的租金按实际租用月份结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1)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既没有与甲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又不及时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第三方使用,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的;

  (3)乙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的;

  (4)乙方不按照本租赁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拖欠超过7日的;

  (5)乙方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水、电、气、电话、互联网、电视、清洁卫生、治安管理、物业管理费用和各项税费等任一项或多项费用,拖欠超过7日的;

  (6)乙方的经营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7)乙方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者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的;

  (8)乙方因自身过错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引起民事纠纷的;

  (9)乙方拒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因前述情形发生导致本租赁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收去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乙方实际占用房屋期间未缴纳的占用费,应当比照本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滞纳金标准予以计算并一同缴纳。

  8、租赁期限内,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第三方书面确认,由甲方重新确定租金标准,与取得租用权的第三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甲、乙双方签订的本租赁合同自行解除,所缴纳的租金按实际租用月份结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9、自本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主动搬走自有物品,与甲方办理交接钥匙、验收租赁房屋等交接手续;乙方未按期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已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甲方,甲方有权以更换门钥匙、强行关门停业等方式收回租赁房屋,乙方还应当承担因逾期归还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和补(赔)偿要求。

  乙方确定:自本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5日后,乙方未搬走的自有物品均系抛弃物,全部交由甲方全权处理,甲方处理乙方抛弃物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和补(赔)偿要求。

  八、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租赁合同的约定,否则均视为违约。除本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按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条(款),累加计算,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补足损失。

  2、甲方不得在乙方没有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乙方不得在甲方没有违反本租赁合同或者没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转租、转借给他人,否者,均视为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补足损失。

  3、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既没有与甲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又不及时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违约。乙方除应当比照本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占用费用,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万元),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补足损失。

  4、若租赁房屋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者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乙方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拆除)或者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提前收房或退房,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按实际租房期限计收租金,多退少补。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租赁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本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本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乙方确定,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用快递的方式发往租赁房屋所在地址—— ,并以特快专递凭单“寄件人联”为准,即可证明送达;双方在同一城市的,送达日期为快递单发出的次日,异地送达的日期为快递发出之日起第三日;乙方如需变更地址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否者,以租赁房屋所在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仍有效,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2、本租赁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租赁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捺手印)之日成立生效。本租赁合同正文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租赁合同涂改复印件,未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捺手印),一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