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何撤销案件

2023/05/30 18:49:47 查看206次 来源:王红志律师

笔者办理一起白某某、宣某某、涂某某、张某某四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笔者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宣某某、涂某某组织带领由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的500余名保安将被害人谢某某的房屋及被害人穆某某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倒塌,屋内的电器、衣服等物品均被掩埋,另将崔某某居住的部分院墙拆除。经测算,被损房屋共计价值361910余元。

我的委托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会见了张某某之后,我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与承办警官沟通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表达了我方当事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意愿,通过沟通本案的案情,请求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案件被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积极的与检察官沟通,请求其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某,后检察院并未同意逮捕张某某,然后,公安机关为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申请。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该案件开庭后,笔者开庭时发表了辩护意见(缩减版本):

本案是政府强制拆迁过程中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我写辩护词之前查询了相关的判例,发现与本案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在开庭发表了该意见,对于类似案例法官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本案中我提出的无罪辩护的缩减版如下:

一、张某某不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故意

(一)在案发的前一天2017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北京环某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宣某某给张某某布置的任务为,张某某组织的保安人员只负责被拆迁人的安全和将房屋内财物清理的工作,并不负责拆除工作,因此张某某不具有毁坏房屋和房屋内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案发之前,张某某并不知穆某某和谢某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上述涉嫌的房屋已经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以为上述两人是非法占有房屋的钉子户。

二、环某公司协同北京昊某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张某某等人组织的保安维持拆除现场的秩序、保证现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是一种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三、未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行为

张某某指挥保安进行现场后,仅仅负责控制被拆迁人,维护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及保护被拆迁人屋内的财产,并未实施拆迁现场房屋,以及毁坏被拆迁人屋内设施的行为。

四、无客观证据证明被毁坏财产的价值

(一)穆某某和谢某某被损房屋的价值无法鉴定

(二)关于穆某某和谢某某房屋内物品的损坏情况无法确定

六、拆除郭某家系合法拆除

崔某作为郭某的债权人,因郭某无力偿还其借款,未经郭某的许可非法占用郭某的房屋,逼迫郭某签订买卖协议,后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与崔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崔某不属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郭某已经与某村村民委员会和詹某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某某村买房户宅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和签订了交房验收单,该房子被拆除系合法拆除。

综上,西某某办事处做为某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要求北京环某某公司于11月13日对穆某某、谢某某占有的房屋实施拆除帮腾,这是一种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环某公司协同北京昊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张某某等人组织的保安维持拆除现场的秩序和保证现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是一种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其行为未超出政府政府决定范围,所造成的后果不宜由刑法来规范(类似因执行行政决定被判无罪的判例:(2018)甘09刑终63号),同时办案被损坏的房屋和屋内的物品价格无法鉴定,故张某某无罪

2020年12月2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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