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起诉状送给谁?

2018/12/10 11:04:46 查看1408次 来源:王伟浩律师

  离婚案件送达可以送达给家属吗?可以直接公告送达吗?

  王律师:喂,吴书记员您好,我是原告陈乙的代理律师,我想问一下材料送达给被告了吗?

  书记员:快递寄出去了,没人签收,又退回来了,我们准备公告送达

  王律师:What???我记得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吧?可以送达他家里让他爸妈签收吧?我还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要不你出个函给我查询一下被告其他地址?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直接送达】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问题来了?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为什么在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法院不送达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为离婚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人身关系案件,因此一定要本人签收。但是有法律规定吗?

  相关规定

  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可见并非如此。根据该指引:

  第八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深圳中院认为在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然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才能够公告送达。即被告的送达地址也可以提供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根据该批复规定,在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才能公告送达。并且,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的住址信息。

  律师解读

  综上,民诉法有明确规定可以送达给同住的成年亲属(但签收人作为同住成年家属与受送达人具有诉讼上的利害冲突关系的人除外),没有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不适用该规定。即使不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在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地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原告再补充,而不能直接进入公告送达程序。况且,现实中有的原告会故意隐瞒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法院公告送达更应该谨慎使用。

  【小贴士】

  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附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被告信息申报表》,要求原告如实申报被告的联系方式,因此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时可要求委托人填写被告联系方式确认书,降低律师的代理风险。

  【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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