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婚前房置换婚后房,离婚时妻子要一半,他靠这点保住房产

2018/12/10 16:21:53 查看1026次 来源:易轶律师

  我们知道,婚前一方所购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结婚后,这房产依然归其所有,婚后有共同还贷,另一方可要求分割婚内已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但也不能据此拥有房产所有权。那么,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并添钱置换大房产后,离婚时这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张某柱与李某芳相识两年后,步入了结婚殿堂。两人婚后一直居住在张某柱婚前购买的一居室里。随着孩子的出生,一居室已经不能满足家庭生活,张某柱与李某芳商量将这套一居室出售,更换一套两居室住房。后来,两人顺利将一居室以100万元成功售出,并再添了40万元,购买了两居室,两居室登记在张某柱和李某芳两人名下。

  后来,两人发现双方性格迥异,难以共同生活,两人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婚后购买的这套两居室住房,两人想法各异。张某柱认为,这套房子是出售了自己婚前住房换购的,140万元的房款有自己出售婚前住房的100万元,还有20万元是自己的“工龄买断”费用,这么算下来,夫妻两人出资仅有20万元,所以最多给李某芳房屋现价值的10%。

  李某芳认为:第一,这个房子登记是两人共同共有,那么自己就应该有50%的份额;第两,张某柱的婚前房产系贷款购买,婚后她曾经参与还贷;第三,张某柱的“买断工龄”钱,那也是张某柱在婚内的收入,只要是收入就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拿房款的50%合情合理。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实在无法调和,最终两人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是否就是按照一人一半分割?

  本案中,两居室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属于两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可见,均等分割是一半原则,但是考虑到生活的实际需要及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应主要考虑购房款的绝大部分是来自张某柱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分割涉案房产时,可以打破了一人一半的“老规矩”,依照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分割这套住房。

  二、李某芳在婚后对张某柱婚前购房的还贷,应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李某芳认为自己在婚后还对张某柱婚前购买的住房进行了还贷,所以张某柱出售住房获得的100万中也应有李某芳的钱,这一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张某柱购买一居室是在其婚前,李某芳还贷的行为其实是为张某柱偿还了其个人债务,李某芳应获得还贷的本金的一半及还贷本金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这部分的收益可视为李某芳对第两套房屋的出资。

  三、张某柱在婚后购房时使用了自己的买断工龄费用,这个钱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 “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对“买断工龄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结合房屋出资情况、李某芳与张某柱共同还贷情况、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柱所有,李某芳获得房屋现价值25%的房屋折价款。在这里,房屋的出资来源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所以说,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房产也未必是一人一半。说到底,法律从来都不保护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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